关于外商企业所得税的"二免三减半"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6 18:25:26
我公司是生产型的外企,现在经营期是第8年,营业执照上10年,如果我企业现在开始不生产产品,而从关联企业购入成品后再销售,其他工人等辞退,只留一个会计和销售人员等,老板这样做是想坚持还有2年的经营期,不然以前享受的所免所得税会不交,请问他这种做法合法吗?如果可以最好提供我相应的税法,

免二减三的政策是适用于生产性企业,如果你的企业都不是生产企业就不能享受减免了,但是你单位现在正常纳税又没有注销,经营期10年内企业还存在,是不应该追回原来减免的税款的。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:

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但是属于石油、天然气、稀有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,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,应当补缴已免征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
这是法律的原文。

打025-12366